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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政府有什么处罚权利?

2015.07.21 -

来源:来源:校车网

作者:校车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子项 1.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2.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3.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4.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5.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 7.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8.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 9.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 10.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 11.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12.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 13.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 14.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 15.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 16.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7.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 18.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19.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20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21.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22.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23.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 24.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25.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 26.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2、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92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50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2、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5、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6、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7、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1)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2)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3)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4)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5)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8、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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