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欢迎来到校车网!
首页 动态 时事热点

正文

横县宣判幼儿园"黑校车"案 司机和教师均获缓刑

2015.02.17 -

  横县人民法院宣判幼儿园“黑校车”案,幼儿园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56.5万元

  司机和教师均获缓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段钦中 通讯员卢才德)2014年9月,横县莲塘镇的幼童小黄,因被遗忘在幼儿园“黑校车”上9小时不幸身亡(本报2014年9月18日A1叠24版曾报道)。2015年2月16日,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该镇某幼儿园股东兼开车司机潘盛安、幼儿园随车教师谢桂凤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潘盛安将自有的一辆面包车用作幼儿园接送幼儿的校车,本人负责驾驶该车接送幼儿。谢桂凤于2014年7月应聘到该幼儿园担任教师,并从9月起作为校车的随车老师接送幼儿。2014年9月13日上午7时许,潘盛安驾驶面包车与谢桂凤一起接小黄等幼儿回到该幼儿园后,因二被告人抱幼儿下车时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清点人数,致使被害人小黄遗留在车内。直到当天下午5时许,小黄才被发现已经死亡在车内。经法医鉴定,小黄系在高温、相对封闭空间内中暑、窒息、缺氧致死。

  案发后,潘盛安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谢桂凤到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横县莲塘镇某幼儿园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6.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潘盛安、谢桂凤的行为表示谅解。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盛安、谢桂凤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潘盛安、谢桂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案发后,潘盛安、谢桂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幼儿园已赔偿被害人亲属,获得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潘盛安、谢桂凤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潘盛安、谢桂凤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校车 校车安全 黑校车
校车网(www.xiaoche001.com)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校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xiaoche001.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校车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