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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撞死人,现在竟然开校车

2013.03.29 -

来源: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丁宇

  日前,有扬州市民投诉,称江都区郭村镇有名司机,1999年曾出过交通事故撞死过人,但仍在驾驶校车,且校车没有标牌。

  昨天,江都交巡警部门回应称,早已责令该司机不能开接送学生车辆。

  这个司机撞死过人

  “郭村有个周姓校车司机,1999年在泰州出交通事故撞死过人。现在他开校车,校车也没有标牌。”投诉市民还指出,周姓司机开的是一辆中巴车。

  昨天上午,现代快报记者联系到扬州市江都区交巡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经与泰州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查核实,中巴车驾驶员周某曾于1999年9月,驾驶一辆大型客车行至泰州市时,将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当场撞死。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江都区交巡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去年12月,他们就对周某本人进行询问,“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校车驾驶人资格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的规定,我们向郭村镇第一中学发出了《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郭村镇第一中学不得使用周某驾驶的车辆接送学生。”

  这位负责人说,今年3月份,他们再次接到举报,便又对周某进行询问,“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周某也承诺不驾驶车辆接送学生。”江都交巡警大队方面表示,10天前他们在与江都区纪委的一次暗访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并非周某,且未出现超载。

  出过事为何还开校车?

  既然周某有重大交通事故记录,为何他仍开了一段时间校车?

  对此,江都区交巡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学生接送车驾驶资格,驾驶人必须符合有关驾驶经历、年龄要求、无满分、重大事故、酒驾等6项条件。

  “上述条件的查询,没有具体明确是县级还是市级公安机关及相关业务部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出具相关证明的责任倒查问题。《条例》中关于"无犯罪记录"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查询,跨警种且涉及医疗卫生部门。”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此外,《条例》未明确是由驾驶人还是交巡警部门前往查询,相关资格证明的出具,未得到很好落实。”

  这位负责人说,“周某在1999年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于2000年在安徽再次领取到驾驶证,驾驶证于2010年才通过合法程序转入江都,至于他在异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过程是否合法,因涉及蚌埠市交巡警支队是否有违法发证问题,我们不便前往核实查证。”

  新闻链接

  怎么拿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开校车有哪些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记录,无传染性疾病等

  (以上内容均来自《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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