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法制网
作者:未知
去年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江苏省丰县“12.12”交通校车事故案,7月3日在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洪旭,男,31岁,农民。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接送首羡镇中心小学回家的学生,沿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南300米处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避让一辆人力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道路西侧水沟内,致乘坐该客车的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受伤。
据了解,被告人洪旭参与抢救学生后离开现场,于当日晚8时许到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因被告人洪旭无赔偿能力,丰县人民政府已和死亡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了代偿救助协议,赔偿每名死亡学生502612.5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则以被告人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进行辩护。
截至记者发稿,尚不得知宣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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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校车事故肇事司机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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