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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校车上争座 16岁中专学生捅伤同学

2012.06.19 -

来源: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未知

  大连某中专学生姜某与同学林某在校车上争座位起争执,16岁的姜某将林某用刀刺成重伤。姜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林某把姜某、姜某父母及学校一并告上法庭。

  去年5月12日早6时,姜某与林某乘校车上学,为争座位,两人发生口角。下车后,姜某持刀将林某捅伤。经法医鉴定,林某左肾裂伤等多处受伤,构成重伤。经司法鉴定,8级伤残一处;10级伤残2处。

  姜某父母都无业,案发后,他们没有赔偿伤者,仅学校为林某支付1万元医疗费。沙区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对姜某判刑4年6个月。由于姜某仅16周岁,没有转入监狱,现在看守所服刑。

  林某将姜某父母和学校告上法庭。林某提出,犯故意伤害罪正在服刑的姜某是未成年人,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也应赔偿。要求姜某和其父母及学校共同赔偿28万余元。

  姜某父母认为,学校实行的是军事化封闭式管理,学生入校学习,学校因此是监护人,应对林某负主要责任。学校提出,学校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但不是主要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本案中原告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庭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法律规定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使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学校,其监护责任也不能转移给学校。但学校有保障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

  本案中,姜某与林某在校车上发生争执,下车后没进校门,对这一异常情况,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本可能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林某也有过错。法院确定林某、姜某及父母、学校分别负10%、55%、35%责任。

  今年6月15日,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姜某及其父母应赔偿林某13.5万余元(已扣去庭审时给付林某的1;5万元);学校赔偿给林某8万余元(已扣去已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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