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新华网
作者:幼儿园校车
近日,福建平和校车超载案的宣判,引来各界媒体的报道,同时也引发社会的深思。幼儿园校车超载是否该入刑,社会上出现不同的观点。
校车超载入刑反对派认为,赖某杵与赖某勇驾驶面包车充当幼儿园校车接送幼儿,核载7人,实载多达二三十人,虽属严重超载,安全风险巨大,但毕竟没有酿成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可批评教育了事。认同派对此反驳道,在幼儿园校车超载已沦为夺取幼儿园小朋友生命的“第一杀手”的背景下,驾驶幼儿园校车超载就该被判刑。前一观点看似富有人情味,其实非常荒谬。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农村学龄阶段的人口不断减少,使得一些地方的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撤点并校成为一种“时尚”。尽管这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校舍、教师等办学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苦累了年幼的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小朋友。撤点并校后,他们要么冒着严寒酷暑翻山越岭求学,要么额外掏钱乘坐幼儿园校车求学。出于时间成本与安全风险的考虑,绝大多数的人选择后者。因为,按常理,幼儿园校车定时定点接送,还算是省时省力且相对安全的。
然而,校车屡酿惨祸的新闻频现,使这种理论上相对安全的求学方式给人们增添了心理阴影。诸多安全隐患中,超载无疑是最主要原因。相比普通的旅客运输,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小朋友的乘坐时间高度集中于上学、放学这些特定时段,而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运送完如此大批量的学生,对于运力本就不足的校车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加之,涉事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最大程度地减少校车来回跑的次数,超载便往往成了家常便饭。
必须指出的是,一起起校车惨剧在带给人们永恒伤痛的同时,也直接催生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该条例自2012年开始实施后,全国各地陆陆续续启动了校车安全整治运动,但一些农村地区的校车安全问题却因财力紧张、侥幸心理等原因,并未得到明显改观。为此,法律法规不断地补漏补强,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到刑罚范围。
可见,福建首例幼儿园校车超载入刑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其震慑力不容小觑。我们希望,全国各地的执法部门切实提高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对幼儿园校车超载现象决不心慈手软,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入刑的更要一律入刑,如此,则“开校车不超载”方会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这既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更是一种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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