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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等特殊车辆安全监管要动态化常态化

2012.09.01 -

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柴春元

  大型客货运输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旅游包车等类型的特殊车辆的运营,密切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据统计,我国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8起,同比增加4起,其中8月下旬以来连续发生3起。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造成,往往与特殊车辆有关。

  “8·26”陕西延安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使特殊车辆的运营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全社会的深度关注,有关方面也正在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这些特殊车辆的运营安全。那么,确保特殊车辆的运营安全,在制度上、执行上、监督上还存在哪些问题?还需要做哪些工作?连日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严密可行的运营规则必不可少

  “应该说,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规行为,以及保留车辆行驶记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教授莫于川告诉记者。

  莫于川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可以对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试行标准,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驾驶人员应休息至少20分钟。针对危险品运输,我国消防法、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8·2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对运输安全问题采取了更为具体、严格的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8月28日召开会议,决定对客货运输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旅游包车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台规定,严禁长途客运汽车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夜间行驶。另据报道,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将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营和驾驶行为。

  “运输安全法规的制定和相关具体措施的制定,应当注意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表示,从国务院“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30日在延安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公布的初步调查情况来看,这是一起由于两车驾驶员违法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那么,相关措施也就应当集中在对疲劳驾驶等违规操作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上,如应该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行为,严格实施车辆运行记录制度,记录和保存行驶状态信息,加强油罐车等特殊车辆的安全设计和监管等等。而有的规定则显得可操作性不强,如一些夕发朝至的客车班次,对于乘客来说非常方便且节省时间,如果强制性地一律禁止夜间行驶,可能给乘客带来某些不便、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再如,一旦发生公路堵塞现象,车辆无法在规定时间行驶到服务站休息,如何处置?这些问题在规则制定时就应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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