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作者:杨晓丽 班景山
呼和浩特市郑女士5岁的女儿小敏是玉泉区寇家营村一家幼儿园的学生。2011年11月8日9时,小敏乘坐该幼儿园校车上学,下车时,由于校车司机高某某未提醒车内学生而直接拉开车后门,导致小敏跌落车外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敏被送到内蒙古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住院16天。该幼儿园院长王某某支付了11000多元的住院费。小敏的伤情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小敏的父母与幼儿园就赔偿问题发生了分歧。之后,小敏的父母将该幼儿园院长王某某和校车司机高某某告上法庭。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某承担小敏的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小敏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被告高某某对王某某承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雇员承担连带责任
玉泉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有仁:小敏的伤情是在乘坐王某某开办的幼儿园的校车时,因司机高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跌落车外所致。王某某作为幼儿园的负责人,是高某某的雇主,应该承担小敏的全部赔偿责任;因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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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解救演练”幼儿园真能“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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