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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校车”严重超载 园长和司机均获刑

2018.08.08 -

来源: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叶智勤 李晓鸣

  近日,福清一名幼儿园园长及其雇请的司机,因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就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客车超载接送学生,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9月1日,福清某镇的幼儿园园长林某以每月2800元的工资,雇请陈某作为小型普通客车的司机,接送幼儿园学生上学、放学。林某在明知陈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情况下,仍指使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

  自2017年9月4日起,陈某驾驶上述客车超员接送幼儿园学生上学、放学。2017年9月5日15时许,陈某驾驶上述客车,载10名学生及1名跟班老师放学时,在幼儿园附近路段被民警当场抓获,林某亦在上述地点被民警当场抓获。陈某、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查,上述客车核载6人,实载人数12人,含驾驶员超过额定成员比例为100%。

  近日,福清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陈某、林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点睛: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校车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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