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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幼儿园校车核载11人实载21人 司机、园长均涉嫌危险驾驶罪受审

2018.08.08 -

来源:来源:法制网

作者:潘从武 黄勇琦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幼儿园司机马某和该幼儿园园长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庭审当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去年9月,张某担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幼儿园园长,聘用马某从事校车驾驶业务。去年11月1日10时许,马某在无B1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某中型客车拉载19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幼儿园学生及1名老师,行驶至米东区一道路交汇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该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11人,实际载人数21人,超过额定乘员90%。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庭座无虚席,来自乌鲁木齐市两级检察院,新市区交警大队等十几个单位约50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被告人马某和张某面对公诉机关指控,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均表示忏悔之意。张某痛哭流泪,后悔自己没有尽到监管责任。

  “这个案件是乌鲁木齐市区内关于校车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第一起案件。被告人马某超员从事校车驾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马某还不具备驾驶该中型载客车辆的驾驶资格。园长张某作为幼儿园管理人员,负有直接的责任也涉嫌犯罪。我们开观摩庭,也是考虑到校车关系到孩子们的生命安全。被告人超载的情况持续了一段时间了,当时幼儿园或者幼儿园老师,甚至家长对这个事情都漠视,我们通过案件可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告知公众,这种行为是犯罪的,也希望大家为了孩子们的安全要加强监督。”审理该案的法官说。

  法官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游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校车超员,超速入刑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是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罚,也是对所有校车驾驶人员的警示。严禁校车超载应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包括学校、驾驶人员、每个家庭、监管部门,都要担负起相关责任。

  据悉,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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