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淇河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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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17时,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淇县泰山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客车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情况下提供校车服务。民警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司机处以1万元的罚款。
民警拦停该车后,发现车内坐着几名背着书包的孩子。经民警进一步检查,发现司机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情况下提供校车服务,违反了接送小学生和幼儿应当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最后,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王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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