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商洛之窗
作者:校车
四川省幼儿园校车分期购买程序如下:
1、 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请领《校车标牌申请登记表》或网上下载表格填写。
2、 学校按部、省、市有关校车管理规定,对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进行审查,除专用校车外,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营运资质,确定幼儿、小学校车和其它校车类型后签字并盖公章,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报送的《校车标牌申请登记表》对校车及其驾驶人信息进行登记造册,签字并盖公章。
4、 学校辖区交巡警中队收到学校报送的《校车标牌申请登记表》后,按校车管理规定,对校车及其驾驶人营运资质及校车类型复核,信息同时输入“校车管理系统”。
5、 交巡警大队对《校车标牌申请登记表》核定行驶线路、时间,并指引学校到车管所(东亭检测站)办理手续。
6、 车管所对申领车辆按照校车管理规定进行检验,核对各类信息。对安全技术要求检验合格、核定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标车标牌(前后各一块),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
7、 在省没有下达专用校车统一喷涂外观标识标准前,暂时使用校车标牌。
四川对校车驾驶人资格的审查又是何要求呢?
一、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由具备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备案医院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4.机动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二、审查程序:各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进行审查→进行签注”的程序进行审查。
1、提出申请: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当地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第23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同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在“申请的准驾车型”一栏填写准驾车型,并注明“校车”)。
2、受理及初审: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的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查,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进行下一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交警部门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交警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相关材料转递市
4、进行签注:市(州)公安交警部门接到转递材料后,对审查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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