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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校车安全法规正式实施 明确监管部门责任

2017.04.06 -

来源: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校车

  据深圳商报报道,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规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

  新规称,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审查信息系统,方便申请人提交校车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共享、通报校车管理信息。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乘车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协议

  新规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乘车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协议。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等。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车辆、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台账,建立车辆安全档案、乘车学生信息档案。

  学校应为校车购买保险

  新规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学生上车后和下车前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学生的监护人及其委托的成年人,应当按照乘车安全协议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秩序。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由校车所有人承担。

  校车应当配备专(兼)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新规强调,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新规同时规定,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搭载货物以及其他影响校车乘车安全的物品。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监控信息,应当及时复制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年。

  未经备案变更校车行驶路线可罚款5000元

  《若干规定》还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临时变更具有合法资格的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等事项,且变更期限在15日以内的,应当在变更前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填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临时变更备案表》,报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备案。未经备案擅自变更具有合法资格的校车驾驶人、行驶路线、停靠站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以5000元罚款。

  明确监管部门责任

  对于校车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市属学校和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新区管理机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审查信息系统,方便申请人提交校车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共享、通报校车管理信息。

深圳:校车安全法规正式实施 明确监管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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