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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办法》管校车 安全护孩子

2017.03.28 -

来源: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李林霞

  《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于2017年2月20日起施行。为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卫星和省教育厅厅长吴俊清日前就有关问题接受了采访

  1 二十七条为校车运行亮起绿灯

  上下学安全,事关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牵动着千家万户。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实施办法。

  “我省根据国家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在多次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2017年1月3日经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卫星介绍,该《办法》已于2月20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进行的中小学布局调整在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同时,客观上造成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孩子们上下学路途趋远,距离增加,交通风险增大。”省教育厅厅长吴俊清说,我省各地积极通过发展校车、加强过渡期接送车辆管理等方式予以缓解,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非法接送车辆大量存在;学生合租车辆,乘坐无证运营、拼装、超载车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车辆安全系数低,隐患大,迫切需要地方立法作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通过出台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校车安全管理措施,保障上下学乘车学生安全非常必要。”吴俊清说。

  据介绍,《办法》共二十七条,说明了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条件、校车使用许可要求、校车服务提供者资质及校车标牌如何申领、使用、补换、回收等,并对违法乘车行为、学校外出集体活动用车行为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2 城乡孩子均可享受校车服务

  王卫星说,调研中,有的地方反映,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的规定,校车是为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服务的,不包括城市。

  “我们研究并查阅了有关资料,认为《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为校车,因此在《办法》第二条对校车作出定义,即‘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以上的载客汽车’。”王卫星说。

  “结合我省实际,有校车服务需求的既有农村学生,也有城市学生。”吴俊清也表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推进和城市建设发展,有学校布局不能完全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有城市学生需要乘坐交通工具上下学。目前已有校车在城市为学生提供服务,学生们上下学交通更便利、安全了,也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城区学校门前的堵车问题,为城市家庭减轻负担。因此《办法》将校车服务范围扩展到城市,确定为整个义务教育阶段。

  3 十条内容划定各部门职责范围

  “在立法调研中发现,造成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和部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互相扯皮。”王卫星告诉记者,《办法》从第三条到第十二条,用10条内容的篇幅,细化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及单位、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学生监护人、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做到了职责清晰,分工到位。

  随车照管人员是一个全新岗位,《办法》第十四条进行了条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乘车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大多不具备独立出行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差,随车照管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才能更好地管理和照顾乘车学生。因此,我们参照《条例》中驾驶人的条件,规定了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具备年龄在25到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和犯罪记录,上岗前经校车服务提供者培训合格等五项条件。”王卫星介绍。

  4 校车上路有“特权”更有规范

  取得校车标牌是使用许可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条例》规定,道路管理者以及其他社会车辆及人员应当为校车行驶及停泊提供便利,这显示出校车的“特权”和标牌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我省《办法》对校车标牌的申领、使用、补换、回收等管理过程进行了规范。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分为学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4类。在《办法》中,校车服务提供者范围更广。对此,王卫星表示:“在调研时了解到,有的大型企业或者村委会,自备车辆接送本企业或者本村学生上下学(其中有部分是专业校车),既不收取费用,也不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服务。我们研究后认为此类情形也应纳入规范管理。因此在《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作出了规范,即其他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组织也可提供校车服务。”

  如果校车跨区域运行,校车使用许可由谁负责?王卫星表示,针对调研中有些地方在履行校车使用许可职责相互推诿的情况,《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校车使用许可进行了明确,即“校车行驶路线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许可。校车行驶路线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许可”。

  5 鼓励集体外出活动时租用校车

  “调研中一些校车服务提供者反映:学校在组织学生临时集体外出活动时,有意租用专业校车来提供服务,增加出行安全保障。但《条例》对该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范,校车服务提供者因没有取得许可,无法提供服务。学校只能租用旅游公司车辆或者公交车。”吴俊清告诉记者。

  他表示:“考虑到学校组织学生临时集体出行,在学校教学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使用规范、标准、安全系数较大的专用校车提供出行服务,能提供更加安全的保障,同时也解决了学校担心安全问题不敢组织外出活动、校车服务提供者无法提供临时性服务等问题。《办法》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使用校车。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道路客运许可的车辆运送学生参加集体活动’。”

  此外,《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分别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被吊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明确了处罚措施,增强了《办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为《办法》的有效施行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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