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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保证幼儿园校车安全

2016.10.19 -

来源:来源:中国网

作者:网络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切实保障我省广大中小学生、幼儿校车交通安全,结合全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省辖13个设区市,总人口约3834万人,截至2014年底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共有296.7万人。其中:乘坐公交往返的有74.0万人,乘坐校车(含非标准校车)往返的有44.5万人,通过步行或其他途径往返的有178.2万人。

  全省地势平原与丘陵相间,急弯、陡坡、临水的危险路段较多,冬季寒冷、冰雪覆盖时间长、交通安全压力大。特别是全省农村虽已实现村村通水泥公路,但公路等级低、路面不宽,通行条件一般。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建立适合省情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满足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需要,并完善与校车运营模式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2.确立校车过渡期。全省确定从2015年7月30日到2018年7月30日为校车使用过渡期。

  3.确保校车健康运行。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和“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的法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校车发展宏观调控和具体规划。过渡期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学生用车不能满足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允许使用达到安全标准的其他7座以上载客汽车,但必须按规定申请校车标牌,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接送学生上下学。同时,要针对目前存在的接送学生车使用非标准校车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车辆更换计划,将接送学生车辆逐步更换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车辆。过渡期满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当乘坐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更新为符合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校车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国家标准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三、工作措施

  1.优化学校网点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学校布局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结合实际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满足留守少年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学生(幼儿)乘车里程和次数。

  2.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校附近的公交站点,应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强制设立港湾式站台,并要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

  3.选取校车运营模式。县级人民政府要从区域实际出发,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主要选定以下校车运营模式:(1)政府校车服务队模式——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成立校车服务机构,提供校车服务,政府校车办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运营。(2)公司化模式——经当地政府通过招标或审批方式确定的道路客运、城市公交、专业运营公司或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3)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模式——由学校、幼儿园自行使用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的乘车费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4.确定组织管理方式。省政府建立了全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确立了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把校车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逐条逐款落实到部门,实施专人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专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加强学生用车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

  5.建立学生用车信息平台。利用全国校车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用车信息管理。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及时预防,正确处置。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标本兼治,切实优化学生用车环境。

  6.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校车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把校车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校车服务。各市县政府要对校车服务发展给予支持,待国家出台校车相关优惠政策后,全省各级公安、税务、物价、保监等部门要立即制定校车服务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对于涉校(园)、涉生(幼儿)农村公路要重点建设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重点保障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重点考虑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行动,全面核查校车运行的出行线路,对校车途经线路上的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及时应采取的措施逐一查清底数,按照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划分,遵循“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隐患路段整治责任,完善急弯、陡坡路段安全警示标志,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3.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及时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安排专门力量,在车流量较大且交通情况较为复杂的中小学门口设立交警护学岗,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联合集中开展学生用车打非治违行动,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五、实施要求

  1.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各地要根据通行条件确定试点乡镇,逐步推开,切忌搞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确立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科学规划校车服务区域,分步实施,逐步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要突出重点,把确实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的农村地区学生作为重点保障对象。积极引导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较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用市场化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2.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的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建立、修订本地校车服务方案。各地要形成“政府主管、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工作落实,使全省学生用车管理工作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能基本上乘坐方便车、安全车上下学。

  3.强化督查,舆论引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始终保持高压状态,针对目前社会上还有非法车辆或三超车辆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实际情况,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正面宣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要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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