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李明湘 林 卫 董 超
案 情
今年4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A幼儿园园长陈女士因购买的某品牌幼儿校车无GPS定位系统,怀疑该校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向荆州市工商局江津分局举报。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荆州市A幼儿园与荆州市B贸易有限公司今年1月21日签订校车买卖合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校车内铭牌上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车型均为HK6581KY4(幼儿园校车)与该车尾部标注的HK6581KX4(小学生校车)不一致。办案人员认为,荆州B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涉嫌《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立案调查。
办案机构委托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二站对当事人购进的两台校车进行检验。现场检验发现,幼儿园校车尾部标示被人为修改,由原先的HK6581KX4变成了HK6581KY4,检验结果判定涉案两台校车均不合格。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罚。经荆州市工商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19万元,罚款20万元。
分 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以更换车辆合格证的方式销售校车,违法手段隐蔽,查处难度较大,通过简单现场检查无法证明其有更换合格证的行为。查办此类违法案件,有4个问题需要注意。
1.严格区分校车类型
2012年4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两项标准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校车按用途分幼儿园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不同校车的各项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均不相同。本案当事人将小学生校车故意当作幼儿园校车销售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2.准确掌握违法事实
在本案中,更换车辆合格证及铭牌是违法行为的关键所在。当事人从C客车有限公司购进两辆校车,但是随车并没有附带合格证及其铭牌,而是准备待校车销售出去后再与C客车有限公司联系,按照实际需求给予相应的合格证及其铭牌。当事人与C客车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两辆校车出厂编号为H13-01256和H13-01257,其中H13-01257按HK6581KY4出具合格证和铭牌,H13-01256暂时不出具合格证,与终端客户商讨后再出具合格证。当事人根据荆州市A幼儿园实际情况,通过更改合格证的方式将小学生校车当作幼儿校车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
3.选择异地检验机构
每一台车都有一个专属的车辆合格证明,具有唯一性。当事人通过C客车有限公司随意更换车辆合格证及铭牌,使办案人员进一步怀疑该车质量是否合格。为保证检验检测行为的公平公正,减少办案干扰,办案机构没有选择本地检验机构,而是委托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进行校车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给荆州市A幼儿园的校车不合格。
4.严格把握法律适用
当事人与C客车有限公司更改合格证及铭牌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同时,当事人销售的校车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同一销售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形成了法律竞合,选择其中一条进行处罚。
近年来,校车事故屡见不鲜,国家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相继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本案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无视校车安全,销售不合格的校车,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为达到惩罚和教育目的,办案机构最终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是合法合理的。
办案体会
1.现场调查应缜密细致
4月11日,工作人员在分局12315系统上看到荆州市A幼儿园陈女士举报称购买的校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无GPS定位系统。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但消费者称商家已予以处理。执法人员意识到,制作工艺十分严格的校车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问题,秉着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态度,决定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进一步发现涉案校车内铭牌与汽车尾标不一致,为查办此案提供了基础。
2.案件调查多问为什么
执法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校车分为幼儿园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其技术参数值不完全相同。举报人为荆州市A幼儿园,购买的是幼儿园校车,当事人交付的校车尾标显示为小学生校车,但是车内铭牌及合格证却显示为幼儿园校车。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一系列怀疑:车内铭牌与尾标不一致,是C客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还是当事人故意更改合格证及铭牌?涉案校车是否为合格?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必须调查清楚。
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执法人员采取暗访的形式进行调查,在荆州市某校车销售点了解到标识不一致的原因是当事人与C客车有限公司相互沟通后更改的。之后,经专门检验机构判定,涉案校车质量不合格。
3.证据收集应紧扣违法事实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仅调取了当事人的相关材料,还前往C客车有限公司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换合格证及铭牌行为是C客车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共同行为,两者的证据材料都非常重要。当事人与C客车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证明当事人更换铭牌及合格证的行为。检验机构关于涉案校车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检测结果,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校车不合格。当事人与荆州市A幼儿园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及购物发票等,证明了当事人的销售行为。
4.突破一案后应进行全面整治
在当事人对销售的校车委托检测的同时,分局对辖区其他品牌待销售的校车进行了抽检,发现了另一家公司销售的G牌校车不合格,一并立案调查,最终对该公司罚款9万元。与此同时,当地各校车经销商根据江津分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纷纷展开整改行动,将不合格校车返厂,校车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校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xiaoche001.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校车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