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孙剑岚
原告小马(以下简称原告)认为因被告程某(幼儿园园长)(以下简称被告)的失职行为导致原告在上幼儿园期间被忘在校车内受伤,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近三万元。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本案中,据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到被告幼儿园就学,被告每月收取原告入托费650元、班车费100元。2013年8月1日上午七点半左右被告接走原告,下午两点左右原告父母接到被告通知后赶到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才得知因被告及幼儿园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原告在35℃左右的高温天气下,关在密闭小轿车内长达6个小时。后因原告病情特别严重,原告转至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中暑、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多脏器损伤。后经治疗好转出院。但时至今日,原告左手拇指咬痕仍未痊愈,肝功能指标异常,需继续检查和治疗。
原告认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及父母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极大的痛苦,原告至今不敢去上幼儿园,这次事故给原告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极大地伤害。因被告所开幼儿园未进行依法注册登记,且被告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及其父母故将被告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8.97元、护理费16000元、交通费54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958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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