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东莞时报
作者:邓志高 钟紫薇
放学回家的校车上,两名学生争吵后动粗,伤及另外一名学生的左腿致10级伤残。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跟车老师未及时制止打架事件,学校需要赔偿受伤学生3万余元。
7岁的小攀(化名)在东坑镇一所小学上学。2012年11月28日下午放学时,校车上两名高年级的男生发生碰撞。在动粗的过程中,其中一名学生使劲一推,令一名被推的学生站立不稳,一屁股坐在年仅7岁的小攀腿上,导致左腿骨下段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小攀的父亲与当时打架的两名学生家长达成赔偿协议后,将学校告上了法院。
学校认为,小攀的伤势由另外两名学生打架所致,学校的跟车老师在他们打架时已前去制止、教育。在发现小攀受伤后,随即通知了亲属并送小攀前往医院治疗。在小攀住院期间,学校曾多次探望,并支付了1万元,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小攀在校期间受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事发时,小攀年仅7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两名学生在校车上打架的时间长达2分钟,跟车老师在2分钟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打架行为,表明学校在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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