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咸阳新闻网
作者:沈广睿
根据《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办法施行3年内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7月16日,记者从咸阳市交警支队了解到,咸阳市确定此过渡期为3年。要在3年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完成校车的更新换代,确保全市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安全。过渡期内凡用于接送学生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在过渡期内仍作为小学生、幼儿使用的非专用校车的管理,使校车依法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严格依法查处,维护校车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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