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腾讯·大渝网
作者:冯兴福
6月4日,梁平县教委与县公安局联合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时,左某驾驶大货车未避让校车,被交警部门罚款200元。左某也成为了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重庆市梁平县首个未避让校车被处罚的驾驶人。
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梁平县教委与县公安局校车检查人员在318国道至五一岔路口200米左右遵点检查校车时,只见一辆闪着校车标志灯的校车在检查人员前方50米处停下,并随即打开了校车停车指示标志,跟车教师下车,指挥幼儿下车。突然,一辆大货车快速地从校车旁超车前行。检查人员见状,飞快跑过去。
民警上前拦住大货车,并叫他靠边停车,查看了驾驶人的相关证件。随后,民警询问他,刚才你超的车是什么车?驾驶人左某回答,是校车。民警又问,那你知不知道校车在停靠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驾驶人左某感到一脸茫然。
随后,检查人员向驾驶员左某宣传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新交通法规。15分钟后,左某不得不低头承认错误,并表示今后要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学习,愿意接受处罚。依据新交通法规,交警部门遂对左某作出上述处罚。
对此,梁平教委和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将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校车安全,为孩子们上下学画出了“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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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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