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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秋季开学统一用专用校车

2013.04.07 -

来源: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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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人身安全,我省已经出台《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本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校车。

  校车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

  按照规定,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使用校车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选好随车照管人员,杜绝超员现象。

  同时,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接送学生校车的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参加有关学习培训;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报告制度等。

  随车照管人员要核实上下车人数

  随车照管人员要履行以下职责: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饮酒、吸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校有关人员取得联系。

  同时,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者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上下车后,本人方可上车或者离车。

  监护人应与学校签订乘校车协议

  按照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同时,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规定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

  学生乘坐校车的,其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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