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新民网
作者:周晏珵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港局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依据国务院今年4月5日颁发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市校车管理基础,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严格准入和精细管理原则,针对校车安全工作中“人、校、车、行、证、责”等主要环节,明确了管理要求和管理责任。
《规定》强调校车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必需的设施、年检时效、使用年限及车身外观等要求。明确校车驾驶人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必须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经历和良好的行驶记录,无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等;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任务。
《规定》明确校车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和学前幼儿上下学,其中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为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本市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生应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针对目前本市小学生校车参差不齐和幼儿园专用校车市场供应的实际状,《规定》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此外,《规定》明确了“四规定,三不得”的校车运行要求。即校车“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等”。强调了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置事项和校车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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