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卫岚
排查校车 不合格停止接送学生
开学在即,校车安全问题又引起各方的关注。即日起,辽宁省将对正在运营的接送学生车辆全面排查摸底,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昨日,省教育厅公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对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办理相关运营手续、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其中,对在7月5日之前未申请办理相关运营手续、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的,在9月1日前全部办理完毕。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校车使用资格和驾驶资格审批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负责。
其中,对不具备校车使用许可和驾驶人审批资格的城区,其下辖农村乡镇的校车,由市级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有效期为一年。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的,也要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通知》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部门要指导督促校车运营企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市、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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