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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规: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校车第一负责人

2012.08.19 -

来源: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陈丽娜

  本报讯(记者 陈丽娜)记者从青海省教育厅获悉,青海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安全监管局、保监局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校车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办法》要求,各州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为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车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建立学校自购或租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方便学生的原则,设置并维护校车停靠站点,完善校车通行线路安全设施,为校车安全行驶提供便利。安全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发生道路伤亡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该《办法》对校车驾驶人“硬软”条件要求非常严格。《办法》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拟用校车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学校要与驾驶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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