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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校车纳入在线监控 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2012.08.14 -

来源:来源:生活日报

作者:卢玉林

  近两年来,校车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南市明确,各县(市)区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接送小学生、幼儿当使用专用校车

  按照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为具体责任人,教育(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履行相应分工职责的主要责任人。

  根据《校车条例》有关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初中生可以使用非专用校车。在省政府未出台专用校车过渡期限的具体规定前,济南市过渡期暂定为3年(即2012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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