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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六定”为我省校车戴金箍

2012.08.10 -

来源: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陈俊 范程程

   校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减少学生上下车时的交通风险,今年7月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青海保监局七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应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志 ●校车载学生可享公交车路权 ●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车第一负责人

  校车管理实行“六定”

  按新出台的《办法》规定,所谓校车是指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志,安装统一标牌、标志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租用拼装和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和幼儿。

  校车日常管理实行“六定”,即定人(固定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驾驶。除驾驶员外,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

  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车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为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管理:负责确认车辆(学校自备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自有、长期租用或者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建立学校自购或租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全面掌握校车拥有量,并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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