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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新规 确保校车安全出行

2012.04.21 -

来源:来源:阜阳新闻网

作者:徐晓静

  近日,安徽省法制办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对比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有《办法》,记者发现,该《办法》不仅增设了保障校车出行等新规,还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设新规,校车出行是重点

  在道路通行规定方面,新《办法》特意增设了校车新规: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同时增加了新规,诸如: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30元罚款: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及时移开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竟驶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处罚,力度明显增加

  在原有《办法》中,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大型、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本车号牌放大号码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未按规定粘贴或喷涂反光标志的;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校车驾驶人不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的,相关机动车驾驶人被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的行为,而在该《办法》中,该5种情况均被纳在了处以200元罚款之列。

  在原有《办法》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在该《办法》中,为1000元罚款;在原有《办法》中,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该《办法》中,“500元罚款”变成“ 1000元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变成“2000元罚款。”

  丰富条规,酒驾责任重大

  在该《办法》中,酒驾抢了极大的风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无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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