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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求校车司机必须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011.11.18 -

来源: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作者:江芸涵

  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校车安全警钟再次敲响!17日,记者从成都市教育局(微博)获悉,该市昨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从18日起,逐校逐园逐生对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学校和幼儿园现有校车进行安全检查,若发现有家长租用社会非法运营车辆坚决予以制止。

  据悉,成都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近期将对部分区(市)县和学校进行抽查。

  教育:学生不得乘坐非法运营车辆

  成都市教育局表示,将以这起事故为案例,全面开展乘车安全教育,教育中小学生坚决不乘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要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行驶车辆。驾驶人员严禁超载、超速,确保交通安全。家长要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

  监管:校车司机须具3年安全驾驶经历

  加强对校车司机、跟车管理员的安全监管,是成都市教育局此次整顿校车的重点。对校车驾驶员严格进行资质审核(身体、政治觉悟等方面),要求校车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以及3年内未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或负同等以上事故责任等。

  同时,要求学校每学期组织不得少于2次的驾驶人员和跟车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校车安全工作档案,落实校车日常检查制度和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校长是校车管理第一责任人

  成都市教育局明确提出,校长(一把手)是校车管理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是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

  车辆未经备案而当校车运载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学校或跟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跟车管理人员应予辞退,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报道】

  成都校车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本报讯 (记者 江芸涵)11月17日,记者从成都市教育局获悉,目前,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现有校车381辆,其中,中小学校车196辆,幼儿园校车185辆。该市校车和校车管理人员、驾驶员、随车老师都在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了备案,在车管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了标记和喷涂颜色。

  据统计,成都全市乘坐校车的学生约7000人,走路上学、放学的近104万人,骑自行车上学、放学的23万余人,租车、拼车等搭乘社会车辆的约1.8万人。大部分学校、幼儿园周边均不同程度存在着各种社会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尤其以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学校较为突出,此类车辆主要包括家长自驾车辆、“火三轮”、摩托车、电瓶车、货车、改装车、拼装车等,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此,成都市教育局今年2月印发了《“火三轮”搭载学生上下学专项整治方案》,并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非法营运接送学生的“火三轮”等进行了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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