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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利津县校车公司化运营政府采购需求公示

2018.07.31 -

来源: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作者:校车

  采购人:利津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利津县校车公司化运营

  编制时间:2018年7月30日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本项目为利津县校车公司化运营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实力强、管理科学、社会信誉度高、有道路客运资质的运营公司一家,根据采购人需求回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专用校车,并根据需求购置标准校车,并对所投入使用的校车进行公司化运营服务。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

  3、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详见技术和服务要求。

  5、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6、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交付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7、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详见技术和服务要求。

  8、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附件。

  三、公示期限: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

  四、意见反馈方式

  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利津县教育局的委托,对利津县校车公司化运营进行公开招标,现将采购项目要求、标准网上公示,请各潜在投标人对采购需求是否存在指定或变相指定、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等内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所有意见应于2018年8月1日17时30分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派专人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递交至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东城郑州路水城国际东门城发会馆四楼),逾期不予受理。

  五、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利津县教育局

  地址:利津县大桥路58号

  联系人:段先生

  联系方式:0546-5629310

  2、采购代理机构: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东营市东城郑州路水城国际东门城发会馆四楼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方式:0546-8077977

  附件:

  利津县校车公司化运营技术和服务要求

  1. 人员要求:校车公司至少配备8名工作人员。监控巡视员2人;实地巡查员2人;财务人员2人;管理人员2人。

  2. 建立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校车 GPS 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校车公司要确保全部校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确保驾驶员符合校车驾驶资质要求,确保校车接送学生过程中有照管人员,确保校车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参与其他营运,确保对校车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要完善公司化运营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建立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校车 GPS 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的完好,录入并定期更新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车况、运行路线和学生乘车等各类信息,并实现与教育和交警部门平台对接。

  3. 中标单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车公司,校车公司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校车停放场地,要建立完善校车日常营运、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维护等系列常态化管理制度,确保校车公司顺利运营。

  4. 中标人要配备至少5辆备用标准校车(40座以上)及1辆道路巡查车辆。

  5. 校车公司必须且不间断为运营校车投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按国家规定投缴,第三者责任险按承保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标准投缴,乘员(包括照管员和乘车学生)险按每座不低于 30 万元的承保额投缴。

  6. 校车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确保校车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取得 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制定计划逐年更换高标准校车。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7. 校车驾驶人须按照规定时间准时或提前到达指定的发车站点等候学生上车,按照要求准时发车。在车内醒目位置设置本校车的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及起止站发车时间等标识,确保校车有序运行,定期清理车内卫生、清洗门窗、座椅,保持车内外卫生整洁,加强校车安全文化建设。

  8. 校车接送学生时必须遵循“车等人”原则,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准时或提前到达发车站点。除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外,如当班 校车提前发车离站、校车发生故障或驾驶员、照管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候车时间超过 20 分钟及以上的,校车公司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备用车辆和替班驾驶员,用于第一时间按原线路接送学生,如果被延误的学生采取其他交通方式出行,所发生的费用、风险由校车公司承担。

  9. 校车公司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应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及时为校车公司人员按规定交纳保险。公司对其所聘用的驾驶 员、照管员等工作人员以及所属车辆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均由公司和个人负责,校车公司与其所雇佣、聘用的全部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及工作人员应依法协商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采购人对校车公司经济问题、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校车运行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1. 校车公司运营必须遵循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要求,校车公司必须认真调研市场,充分预测校车运营的市场前景,一旦进入,对自身的 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负完全责任。

  12. 校车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办字〔2016〕6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校车管理运营工作。

 

发布人:东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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