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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校车试点营运公司招标方案

2012.10.05 -

来源:汉寿交警

作者:网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最大限度地保证全县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汉寿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2年第三次)和《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寿县校车公司化营运工作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12)4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加快推进我县校车公司化营运步伐。

  一、指导思想

  确定校车试点营运公司是推进我县校车公司化营运的基础工作,既要体现各级关于发展校车公司化营运的政策与要求,又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参与到校车公司化营运的经营、管理和监督中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推进校车公司化营运工作。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汉寿县校车公司化营运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朱进友任组长,县委办副主任刘凡夫、县政府办副主任邓文、县教育局局长熊跃政、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李益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杨长富、县财政局局长陈武俊、县安监局局长陈彦任副组长,县教育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汉寿县校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车办),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熊跃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落实确定校车营运公司的各项具体工作。

  校车营运公司的确定采取发布方案、统一报名、投递标书、集中评审、协议授权、全程接受监督的方式进行。

  三、县政府对营运公司的政策及要求

  1、政 策

  ①在国家没有明确的校车补贴政策前校车公司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补贴政策出台后,国家及省、市配套补贴按政策规定落实到校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截留。上级要求县财政提供补贴时,县财政比照本市其它区、县、市执行情况实施。

  ②校车公司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由县政府或校车安全主管部门与校车公司签定试点经营合同,校车试点经营到期,县政府可以确定新一轮校车经营权招标方案。

  ③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和乡镇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责成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部门逐步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示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并针对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示标牌。

  ④县政府责成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及时依法处理。

  ⑤县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管理、维护校车营运市场。

  ⑥县政府协商相关部门对于校车公司车船税、车辆年检、季检、交强险、商业险等费用给予以适当的优惠。

  ⑦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积极为校车公司试点营运车辆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的燃油补贴政策。试点期间,县政府对公司试点营运的校车投放安全奖励资金,以每车每年3万元的标准列入财政支出专项预算,以鼓励校车经营走公司化发展道路。

  上述安全奖励资金在上级有明确标准要求县财政提供补贴时,在购置补贴和营运补贴标准范围内实行抵扣。

  2、要 求

  ①校车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齐全;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校车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融资能力。

  ②校车公司必须认真调研市场,充分预测校车营运的市场前景,一旦进入,对自身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负完全责任;并按规定办理“一检三险”,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风险按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承担相应责任。

  ③校车公司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必须服从县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公司的服务收费必须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

  ④校车公司必须具有落实校车公司化营运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购买合理数量的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新校车,杜绝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取得校车标牌,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建好校车营运安防技术平台;招聘符合校车准驾资质的驾驶员,并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和交警大队审核后上岗,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聘请操守良好、责任心强的跟车照管员。

  ⑤校车公司所有车辆均须取得校车标牌后才能够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放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公司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投放的车辆由公司自行处置。

  ⑥校车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确保校车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取得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以及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⑦校车公司应积极研究现有学生接送车辆和校车退出机制,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⑧校车公司必须与县政府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合作协议。2012年下学期进入太子庙、罐头嘴二个乡镇开展中小学生及幼儿的接送工作。试点成功后,须向县政府提交在全县推广校车公司化营运的报告,获得批准并接受县政府相关条件和要求后方可稳步推进校车公司化营运工作。

  ⑨建立参与校车试点营运公司进退机制。试点到期后,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校车营运方案,另行招标确定校车营营运公司。

  四、工作及日程安排

  1、校车公司化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校车营运招标方案。(9月1日前)

  2、向社会发布校车营运公司招标方案(9月24日前)

  3、统一报名。报名地点设汉寿县校车公司化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2日前)

  4、递交投标书。意向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投标书。投标书包括书面申请报告、相关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试点运行方案、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办法、保证金缴纳凭条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相关管理制度等。(10月8日前)

  5、竞争性谈判。报名对象在两家以上,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与意向人展开竞争性谈判。(10月9日上午)

  6、集中评审。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对投标书进行评审。(10月10日下午)

  7、领导小组根据集中评审和竞争性谈判的情况,综合评审打分和投票得分的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布中标信息。(10月12日完成)

  8、签署合作协议。(10月21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1、校车营运公司的确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投标方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2、中标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须与县政府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签订校车试点营运协议,并交清保证金。逾期不能达成协议,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领导小组将采取递补方式产生新的中标人或视情况决定重新议标、评标。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必须立即着手营运的各项准备工作,成立校车公司,建设独立的办公场所和校车停放场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购置标准校车,搞好线路设计,建好安全平台,确保下半年校车试点成功启动。

  汉寿县校车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汉寿县 校车 试点营运 招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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