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欢迎来到校车网!
首页 养车 保养知识

正文

校车必须按『既定线路』行驶

2011.12.12 -

来源: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网络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草案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同时规定,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还不能满足需求。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本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参与方式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信函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xcaq@chinalaw.gov.cn。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等

  安全保障

  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要停车等待

  安全责任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征求意见稿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并向学生讲解安全乘坐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演练。追责校车出伤亡事故可开除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安全驾驶取得相应驾驶资格3年以上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无犯罪记录,无酗酒、无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追责

  未取得资质开校车

  可吊销驾照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安全通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规定,包括:交警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校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追责校车超载扣留车辆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安全乘车随车照管人员要带学生过马路

  乘坐校车的是未成年人,需要有专人全程照管。

  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包括:1.引导、指挥学生有序上下车;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副驾驶座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校车标准

  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1.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2.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专用校车喷涂统一外观标识

  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确保校车使用安全。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1.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2.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3.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4.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2.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3.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校车应配逃生锤等

  安全设备

  为保证校车持续符合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校车应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追责

  伪造校车标牌最高拟罚2万元

  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监管

  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问责地方政府直接责任人

  资金源于财政资助及捐赠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校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人人有权举报“黑校车”专家建议建立首接负责制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专家表示,设置举报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校车违法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对于举报的受理问题应进一步作出规定,比如建立首接制度,第一个接到举报的部门首先应该制止违法校车继续通行,然后再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这样可以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耽误对违法校车的处理,造成安全隐患。

  追责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可被开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校车网(www.xiaoche001.com)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校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xiaoche001.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校车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