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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人变化使用许可作废

2016.03.21 -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韩丽平

  记者从哈尔滨市教育部门获悉,哈市日前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补充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校车的使用许可审批、监管部门以及过渡时限等。3月1日起,由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所运营校车依法进行管理。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补充意见》要求,新注册成立的校车服务企业,应具备校车企业经营范围只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申请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不少于50台企业自购载客7人以上车辆等条件;《补充意见》实施之前的送子车企业需是专门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的校车经营企业,被确定为过渡期内市(县)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在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前提下,发照机关可以依据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经营企业申请将专门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的校车经营企业的经营项目调整为“接送学生服务”;送子车企业除经营“接送学生服务”外,其经营范围还包括其它项目及道路运输经营的,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则需提供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对于校车线路审批流程,《补充意见》指出,校车原则上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变更,但结合哈市过渡期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变更校车行驶线路时,首先应取得市政府批准、在前一次审批六个月之后方可更改线路,重新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及校车标牌。对于校车的监管将由公安交管、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各司其职,强化管理,联合执法。过渡期内,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以国标校车检验合格为准,国标校车检验不合格或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GPS入网服务证明发生变化的,校车使用许可即作废。另悉,全省确定从2015年7月30日到2018年7月30日为校车使用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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