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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入刑 伪造、使用伪造驾驶证入罪

2015.11.17 -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高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起实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里哪些与我们平时的驾驶活动息息相关?修正案对危险驾驶又作出了哪些规定呢?

昨日,我市交警部门相关人士特别给予提醒:《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修改完善,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三是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四是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和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这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安全、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市交警支队近日组织全警围绕查处、立案、取证、使用制作法律文书、适用强制措施等进行学习。下一步,我市交警部门将严厉查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伪造、变造、盗用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同时,交警部门还将曝光典型案例,并开辟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采取多种形式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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