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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加强校车管理打造“移动的安全校舍”

2013.12.17 -

来源:厦门网

作者:苏丽娜 交轩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0月17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实施办法》是根据去年4月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而成。从多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将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者的人身安全,为校车行驶系上了法治的“安全带”。

  1

  共同关注

  多部门联动 政府负总责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如组织制定、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推进校车运营专业化;建立校车经费投入和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对口划片,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等。

  《实施办法》还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财政、市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相关部门若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据了解,去年4月,我市已成立“厦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建立健全了我市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展开。

  2

  申请许可

  规定时间内核发标牌

  针对校车标牌使用许可申请时限的问题,《实施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附上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或者道路、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记载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审查开行时间和选用的车型是否合理的有关材料。

  《实施规定》还规定对专用校车依法免征车船税。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对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运营情况给予必要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3

  科技支撑

  安装GPS实时监控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校车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GPS)属于一项硬性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动态管理;并接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监控平台,以实行实时监控。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对其配备的校车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监控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未安装、使用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4

  模式创新

  农村开设周末班车

  记者从《实施办法》中查询到,未来,我省符合规定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将开通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实施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市、县政府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对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班线应当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据了解,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是福建省在校车管理模式上的创新之举。

  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是学校在校车安全管理上应尽的责任。《实施办法》中说明,学校应当向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教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违反该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校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5

  加大惩处

  租借买卖标牌要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实施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做出了细化。如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的,《实施办法》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当校车使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时,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罚款。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符合达到报废标准,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或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撤销等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否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罚款。

  《实施办法》还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确保监管执法到位,使法律责任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6

  平稳过渡

  6年、10年是分水岭

  按照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同时,为给部分立刻整改校车问题有难度的学校提供一个平稳的过渡平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过渡时期——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6年内使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在《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实施之日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小学生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可以作为接送幼儿上下学的非幼儿专用校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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