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殿学
由不同部门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首次统一。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其中专用校车使用15年强制报废,行驶超过40万公里的引导报废。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使用年限成为强制报废的标准之一,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辆规定了不同的报废年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规定还对摩托车的报废年限进行了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所有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报废。
强制报废,即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规定还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引导报废即可以报废。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公里,专用校车行驶40万公里。
(原标题:专用校车使用15年强制报废 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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