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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09.19 -

来源:黑龙江法制办

作者: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使用、通行和乘车安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校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七条 [就近办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校车服务,鼓励和支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采取延长公交线路和运行时间、增设公交站点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与补贴。

  第九条 [举报处理]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校车 安全 管理办法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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