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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制修订情况介绍(4)

2012.09.13 -

来源:中国校车网

作者:网络

  (五)提高了客车的防火安全性要求和安全逃生要求1/2

  在提高客车的防火安全性要求方面:

  1、明确了客车线束的耐温等级和波纹管等级要求;

  2、规定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和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3、提高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要求及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发动机舱的隔音、隔热材料要求;

  4、规定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5、规定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8.6.2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它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05℃的阻燃电线,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08的表1规定的V-o级。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说明:本条明确了客车电器导线和波纹管的阻燃性能要求,以期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客车因电器导线和波纹管老化、加速燃烧而引发的事故。同时,本条明确了所有导线穿越孔洞时装设的耐磨绝缘套管均应具有阻燃性能,规定车辆上的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以期提高车辆的防火安全性。

  注意:机动车检验时,检验员应检查发动机舱内和底盘处可视的电器导线是否均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是否装设有阻燃耐磨绝缘套管;检查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能否防水。

  8.6.4 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或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说明:本条细化了电源总开关的设置要求,规定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同时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和手动机械断电开关,以期降低乘坐人数众多的大型客车发生燃烧事故的风险。

  注意:本条要求也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新能源客车。

  11.7.1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 8410—2006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 70mm/min。

  11.7.2 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 8410—2006的4.6规定的A级的要求。

  说明:GB7258—2012从提高客车防火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加严了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附近应安装隔音、隔热材料的相关规定。

  12.5.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得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m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应大于等于 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大于等于 300mm。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说明:第12.5.5条规定了汽车燃料箱的布置位置要求,主要出发点是减少汽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尤其是正面碰撞交通事故)时因燃料箱碰撞受损而起火爆炸的几率。

  注意:(1)第12.5.5条关于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的要求,自2014年3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2)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燃油箱 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的规定。

  12.9.3 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说明:本条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减少因发动机舱起火而导致的燃烧事故。

  注意:机动车检验查验时,对发现2012年9月1日起新生产的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未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不应予以通过检验查验。

  在提高客车的安全逃生要求方面:

  1、规定除设置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外,其他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

  2、细化了客车乘员座椅布置要求;

  3、进一步严格了客车通道测量要求;

  4、增加了客车乘客门技术要求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

  5、明确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必须设置应急门的情形及客车应急窗安全玻璃的选用要求和应急锤配备要求;

  6、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4.5.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 12428 确定。

  4.5.3.2 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 400mm核定 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330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对学生座椅为380mm)时核定 1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GB/T 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 0.125㎡核定站立乘客1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4.5.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人,驾驶人座椅核定 1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5.3.4 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椅)核定人数。

  4.5.3.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4.5.3.2和4.5.3.4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4.5.3.1、4.5.3.2及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人。

  说明:(1)本条明确了只有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才核定站立人数,其他客车及双层客车的上层不得核定站立人数,目的是期限制部分单位购买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核定站立人数后作为班车使用,有效减少此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GB7258—2012删除了GB7258—2004中“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的要求。因此,车长小于等于6m的公共汽车,如设有乘客站立区,可按GB/T12428—2005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站立人数,但核定的总乘坐人数应与《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相符。(3)GB7258—2012删除了GB7258—2004中“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外的)其他城市客车按0.15m2核定1人”的规定。因此,非公交客运单位如购买设有乘客站立区的载客汽车作为单位班车使用,虽然也可能设置固定的线路和车站并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但由于车辆的使用性质不是“公交客运”,注册登记时不得核定站立人数,应按照《公告》中的座位数核定载客人数并确认座椅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GB7258—2012明确了卧铺客车的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以防止客车出现卧铺和座位混合布置的情形。(5)7258—2012明确了卧铺客车的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以防止客车出现卧铺和座位混合布置的情形。

  注意:关于核载的要求,原则上自标准实施之日(2012年9月1日)起对所有机动车(包括在用车)实施,但若由于核载的人数不同而引起车辆的类型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宜仍维持按GB7258—2004核定的原核载人数。

  11.6.2 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得因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明显过大的行李区(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

  11.6.4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11.6.5 客车的车组人员座椅如为折叠座椅,应固定可靠并用适当方式清晰标示该座椅仅供车组人员使用,且座垫深度和座垫宽均应大于等于 400mm;如位于踏步区域,车组人员离开座垫时座椅应能自动回到折叠位置,并确保此时座椅毗邻的通道(或引道)宽度符合规定。

  11.6.6 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大于等于 500 mm和 55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200 mm。专用校车的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11.6.7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大于等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16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350mm;卧铺不得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应大于等于 780mm、铺间高应大于等于 750mm。

  11.6.8 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20且小于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40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专用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24406的要求。

  说明:(1)GB7258—2012细化了GB7258—2012中“乘用车和客车座椅应合理布置”的要求,目的是避免因座椅布置的不合理而造成事实上的人货混装。(2)GB7258—2012规定原则上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以期更好地保证客车发生紧急情况时的乘员安全。(3)GB7258—2012增加了客车车组人员座椅如为折叠座椅时的技术要求,以期规范和加强此类座椅的布置,提高车组人员乘坐的安全性和舒适性,避免因车组人员座椅设置不合理而影响乘客上下车及逃生。(4)GB7258— 2012加大了卧铺客车卧铺纵向间距的要求,规定卧铺不得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以期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卧铺的布置,提高卧铺客车乘员乘坐舒适性,便于卧铺客车乘员逃生。(5)GB7258—2012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数量要求和标识要求,规定专用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24406的规定,以期保证校车上的学生乘坐安全。

  注意:(1)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其部分乘员座椅(如专用校车上的照管人员座椅)可以设计和制造成侧向布置或反向布置,但侧向布置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紧急制动等情形时的乘员乘坐安全。(2)第11.6.8条中的“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是指照管人员座位的标识不会因偶然因素而缺失,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易损毁。(3)车辆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有许多客车的导游人员座椅不符合第11.6.5条的要求,不能保证导游安全、舒适地乘坐,不能保证客车发生紧急情况时乘员快速逃生,应予以禁止。

  11.2.3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并保证在不拆卸或手动翻转任何部件的情况下,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

  说明:(1)本条明确了用通道测量装置测量客车乘客通道时不得拆卸或手动翻转任何部件,主要出发点是期望更好地保证客车乘员上下车及发生紧急事件时迅速逃生。其中,“无障碍通路”是指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和座位数不大于12座的B级客车,如果每个座椅均有可抵达至少2个车门的无阻碍通路,则不需要通道。 “幼儿专用校车的乘客区”不包括位于副驾驶位置的照管人员乘坐的区域,也不包括固定后排座椅的区域。 (2)本条中,“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对M2类和M3类中的Ⅰ级、Ⅱ级和Ⅲ级单层客车(不包括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094—2007)第4.5.6条的规定;对M2类和M3类中的A级、B级单层客车(不包括卧铺客车),其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8986—2003)第4.5.3条的规定;对双层客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19950—2005)第4.7.5条的规定。

  注意:根据国家标准《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8986—2003)第4.5.3.3条,自2006年9月1日起,如通道(引道)上设置有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则在折叠座椅打开位置测量时应满足通道(引道)宽度的要求。但目前,仍发现有部分此类客车设置有折叠座椅的情形!

  11.5.3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得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得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并且一侧乘客门开启时,另一侧乘客门应同时可靠锁止。

  11.5.4 当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 1800 mm。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

  11.5.5 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说明:(1)GB7258—2012调整了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的乘客门设置要求,避免由于标准的不合理规定限制此类公共汽车的使用。(2)GB7258—2012细化了客车乘客门的技术要求,增加了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的乘客门数量、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的车门应急控制器要求,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等要求,以期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确保客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乘员能从乘客门迅速上下车。

  注意:(1)第11.5.4条关于紧急情况下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对于车长小于6m的客车,自2014年9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2)第11.5.5条关于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公共汽车除外),自2013年3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第11.5.4条“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的要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件工信联产业[2011]632号文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在632号文没有修改之前,2012年9月1日起新出厂的所有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无论其应急窗的形式如何,都应设置两个乘客门。

  12.4.1.2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11.5.6 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GB 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40 km/h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 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5mm的中空钢化玻璃。

  说明:(1)第12.4.1.2条增加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特定情形下必须设置应急门的要求,目的是为了提高紧急情况下乘员的逃生速度。(2)第11.5.6条明确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的安全玻璃厚度,目的是保证客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乘员能顺利砸破应急窗玻璃并从应急窗逃生。

  注意:(1)第12.4.1.2条关于部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应急门的要求,自2014年9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2)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专用校车,若设置的应急门位于车身后部,应视为已经符合了第12.4.1.2条关于应急门设置的要求。

  12.4.3.2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说明:(1)第12.4.3.2条增加了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的要求,主要出发点是避免应急锤丢失或在不需要使用的时候被取下。本标准未规定声响报警信号的具体要求,建议声响报警信号应能让驾驶人座椅上的驾驶人听见。(2)第12.4.3.2条加严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急窗的相关规定,主要出发点是更好地保证此类客车的乘员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逃生,因为此类客车不仅乘坐人数多,而且人员构成也复杂。

  注意:(1)客车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对M2类和M3类中的Ⅰ级、Ⅱ级和Ⅲ级单层客车(不包括卧铺客车、专用校车),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094—2007)第4.5.1条的规定;对M2类和M3类中的A级、B级单层客车(不包括卧铺客车),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8986—2003)第4.4.1条和第4.4.2条的规定;对双层客车,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19950—2005)第4.6.1条和第4.6.2条的规定。( 2)第12.4.3.2条关于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的要求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设置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GB7258-2012 修订 机动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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