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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2.09.04 -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未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自备或租用一年以上用于接送学生及其照管人员的7座以上的客车。

  核准载客人数少于7座的车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状况的监督,发放校车标识牌,落实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措施,配合学校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学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从事校车营运的客运企业的资质监督,杜绝非营运性车辆接送学生。优化公交线路,方便学生乘车。

  安监部门负责相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措施。

  第六条 鼓励公交方便地区的学生乘坐公交车辆上下学。

  第七条 实行校车统一标识制度。

  校车应当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校车标识牌。学校自备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

  校车外观标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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