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网站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 标准化委员会
12 安全防护装置
12.1 汽车安全带
12.1.1 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12.1.2 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座椅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3 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4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12.1.5 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
12.1.6 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12.2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12.2.1 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总质量大于 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右侧至少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各一面。
12.2.2 机动车(不带驾驶室的摩托车除外)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人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车身左侧宽度为 2.5m、车后 10m以外区域及车身右侧宽度为 4.0m、车后 20m以外区域的交通情况;专用校车应保证驾驶人能看清乘客门关闭后乘客门车外附近的情况及后窗玻璃后下方地面上长 3.6m、宽 2.5m 范围内的情况,并且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能通过内视镜观察到车内所有乘客区。对于汽车列车,当所牵引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宽度时,牵引车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延长支架)以保证其后视镜的视野仍满足要求。
12.2.3 汽车及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5084的规定,摩托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除外)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7352的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8447.1的规定。
12.2.4 车长大于等于 6 m的平头汽车车前应至少设置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以保证驾驶人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 1.5m、宽 3m范围内的情况。
12.2.5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2.6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2.2.7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以使教练员能有效观察到车辆周围的交通状态。
12.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2.4 应急出口
12.4.1 基本要求
12.4.1.1 车长小于 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12.4.1.2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12.4.2 应急门
12.4.2.1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 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 7m的客车,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100mm,如自门洞最低处向上 400mm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急门净宽可减至 300mm。
12.4.2.2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应铰链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等于 550 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大于等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12.4.2.3 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 300mm ,不足 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下(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300mm。
12.4.2.4 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4.2.5 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于 1800mm。
12.4.3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12.4.3.1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的面积应大于等于 (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400mm×600mm(对车长小于等于 7m的客车为 330mm × 500mm)的椭圆;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 350mm× 1550 mm、四角曲率半径小于等于 250mm的矩形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12.4.3.2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 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12.4.3.3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或用应急锤击碎。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12.4.4 标志
12.4.4.1 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
12.4.4.2 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包括用于击碎应急窗车窗玻璃的工具)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10mm。
12.5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5.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
12.5.2 燃料箱的加注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泄漏。
12.5.3 机动车(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得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喷油器供油。
12.5.4 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不得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 300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 200mm以上。车长大于 6m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 300mm以上。
12.5.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得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m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应大于等于 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大于等于 300mm。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12.5.6 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得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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