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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二)

2012.08.21 -

来源:政府网站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 标准化委员会

  5 发动机

  5.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发动机功率应大于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 75%。

  5.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

  5.3 柴油机停机装置应灵活有效。

  5.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进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6 转向系

  6.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应设置于左侧,其他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专项作业车、教练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小于等于 200mm;其他摩托车不得使用方向盘转向。

  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6.3 机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正常行驶时,转向轮转向后应有一定的回正能力(允许有残余角),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6.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

  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 100km/h的机动车 15°;

  b)三轮汽车 35°;

  c)其他机动车 25°。

  6.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6.6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等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45°;

  b)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6.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他异常现象。

  6.8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 10 km/h的速度在 5 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 25m的车辆通道圆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应小于等于 245 N。

  6.9 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其他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 4000 kg时,也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转向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得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且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

  6.10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 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 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应小于等于 0.80m(对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外摆值应小于等于 1.20m),其试验方法见GB 1589。

  6.1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除外),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 ±5m/km之间。

  6.12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得有裂纹和损伤,并且转向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6.13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安全技术 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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