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省教育厅网站
作者:未知
各市(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
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是2012年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的“10件、32项”实事之一,也是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在今年秋季开学全面顺利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做好开通寄宿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基础数据调查摸底工作。对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数量、分布、学生数、乘车路线、里程、停靠时间、站点设置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交通、公安部门研究制定开通学生周末接送班车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车辆、线路和班次,合理设置班车停靠站点,规划好周末放学、上学时间,确保学生放学、上学有车可乘。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二、各市(州)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校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非法超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的行为。要认真做好班线开通后的运营管理工作,建立校车交通违法、违章、违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校车管理台账,固定车辆、学生照管人员、座位、路线、时间、教师、信息员,做到人车对应、信息畅通,动态监管。
三、各市(州)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配备校车学校的校车驾驶人员的管理,严格审核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于7月5日前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时,要依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严格车辆查验,对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校车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
四、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县(市、区)合理确定月票价格的基础上,对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差价进行认真核算后,按照省、市、县3︰2︰5的比例进行补贴,同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上报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学生总数、补贴标准和补贴额度,市、县政府补贴资金划拨运营单位后,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直拨省级补贴资金到运营单位。
五、各市(州)教育、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深入学习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交通安全进学校活动,提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校车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六、各市(州)教育、公安、财政部门要将实施校车安全工程作为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为需要乘车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切实把民生实事办好、办实。
七、各市(州)教育、公安、财政部门要根据分工,明确各自责任,对所辖县(市、区)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填写《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日前(遇双休日、节假日提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报送校车安全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省教育厅联系人:贾降龙
联系电话:0931-8851597
电子邮箱:gssjytjjc@126.com
省公安厅联系人:黄 斌
联系电话:0931-8387635
省财政厅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931-8891328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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