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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07.04.06 -

来源:岳池教育网

作者:网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车是指学校(含幼儿园)自备、承租的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

  第三条 校车应选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校车消防器材必须配备齐全,保持车容整洁,按规定参加安全检验。

  第四条 校车应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在车身前后张贴统一标准式样的校车标识,两侧张贴或喷涂学校名称和核载人数。校车应当专车专用,按核定人数装载,不得从事营运。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的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经所在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方可聘用。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组织师生外出参与集体活动需临时租、借客车的,要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情况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学校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纠正。

  第十条 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日常监管,发现交通违法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对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在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后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应当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学校应当对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进行教育管理,对多次教育不改的,应予解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依法对校园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管理责任书,学校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校车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失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逐车建立校车及驾驶人档案,定期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校车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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