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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校车安全立法研究

2012.03.20 -

来源:本站

作者:用户投稿

  美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校车运营系统,全美校车总量目前达到了48万多辆。无论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都建议将校车作为孩子上下学、参加学校所组织课外活动的首选交通工具。政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校车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其在所有交通工具中的交通事故率最低。更深层次上的原因在于联邦与各州都高度重视校车交通安全,通过了一系列的校车安全立法。

  联邦方面,国会1966年通过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和1974年通过的《机动车与校车安全修正案》(Motor Vehicle and School Bus SafetyAmendments)以及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1977年颁布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都是有关校车安全的重要立法。NHTSA于1974年颁布的《公路安全方案第17号标准》(H ighwaySafety Program Standard No·17)尽管在1991年被修正并更名为《公路安全方案第17号方针》,不再具有强制性,但仍对各州立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也应被视为联邦校车安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州方面,早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大多数州就制定了其他机动车辆为上下学时校车让停的交通规则。除此以外,作为交通管理权力的主要享有者,各州也多在本州的机动车管理法典、行政法典或综合法典中对校车的类型、设计和制造技术标准、安全标志与装置、交易管理、营运管理、通行规则、安全教育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联邦和各州有关校车安全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校车的类型与安全技术标准; (2)校车的安全标志与装置; (3)校车的营运管理; (4)校车的通行规则。这4个方面的立法使美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了美国校车极高的安全性。

  1 校车的类型与安全技术标准

  并非所有运送学生的车辆都能被称为校车。《公路安全方案第17号方针》把运送学生的车辆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短期租用的客车(school-charted bus);另一大类就是专门设计用于运送9位以上的学生上下学、参加学校所组织活动的校车(school bus)。《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与《机动车与校车安全修正案》也都对校车进行了界定。根据界定,校车是指专门设计用于运送10位以上的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上下学、参加学校所组织活动的客车。联邦界定的校车必须全部或部分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中有关校车部分的规定。目前,符合联邦界定的校车类型有7种,具体包括A类、B类、C类、D类、多功能学校活动车、可替代型车辆与厢式校车。美国校车行业确定的校车类型仅为前4种,各州立法也对校车进行了界定,大部分州的界定都比联邦的更为严格。例如,威斯康星州界定的校车仅仅包括联邦校车中的前4种,不允许可替代型车辆与其他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1974年,美国国会在修正《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时指出,学生运输应享有最高的安全级别。根据《机动车与校车安全修正案》,校车安全技术标准至少应包括紧急出口、车内乘员保护、底板强度、座椅系统、车身和车架的防碰撞(包括翻滚保护)、车辆操作系统、车窗和挡风玻璃、燃料系统等8个方面。迄今为止,在NHTSA根据前述法律制定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共60项标准)中有4项标准是专门针对校车设定的,其他有32项标准尽管并非只适用于校车,但许多中也有针对校车的特殊规定。一般认为,在这些标准中FMVSS 217(客车的紧急出口及车窗的锁定和解锁)、FMVSS 220 (校车翻滚保护)、FMVSS 221(校车车身连接部分强度)、FM-VSS 222(校车乘员座椅和碰撞保护)与FMVSS 301(燃料系统完整性)最为重要。除了联邦设定的标准外,许多州也都设定了在本州范围内适用的校车安全技术标准。联邦与州设定的这些标准有效地保证了校车的性能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校车的特种车辆化。

  2 校车的安全标志与装置

  为保证校车的运行安全,联邦与各州立法还要求校车必须具有一些必要的特殊标志(包括“校车”字样、外表颜色等)以及配备一些必要的特殊装置(包括警示信号灯、停车信号臂、保险杠、灭火器等)。联邦关于这些安全标志与装置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公路安全方案第17号方针》与《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中,而各州的相应规定主要分布在本州的机动车法典、行政法典或综合性法典中。

  根据《公路安全方案第17号方针》,校车前后顶部一般应标有符合规定大小的“校车”(SchoolBus)字样;外表颜色应为具有规定色度的铬黄色,但车头发动机罩也可为黑色;应安装涂覆反射材料的黑色保险杠;车内应配备包括灭火器在内的应急设备;应安装停车信号臂等增强运行安全的装置;应安装一套符合规定的信号灯装置;应安装一套符合规定的后视镜装置。在《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中, FM-VSS 108(灯具、反射装置及相关装置)设定了校车信号灯的具体标准, FMVSS No·131(校车行人安全装置)设定了校车停车信号臂的具体标准,而FMVSSNo·111(后视镜)设定了校车后视镜的具体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的校车,规定的安全标志与装置可能有所不同。

  各州在本州的相关法典中也根据联邦规定对校车的安全标志与装置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例如,对于“校车”字样,南卡罗来纳州规定,除了前后顶部的“校车”(School Bus)字样外,车身两侧还应标有“南卡罗来纳州公立学校”的字样;对于校车的颜色,威斯康星州不但对车外各部分的颜色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对车内各部分的颜色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应急设备,堪萨斯州规定,除了灭火器外,校车还应配备急救包、体液清洁工具、涂覆反射材料的三角形警示标志等;对于警示信号灯、停车信号臂、后视镜等,大部分州的规定基本与《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此外,安全带对于保证校车驾乘人员的安全也很重要。但对于校车是否需要安装安全带的问题,在美国存在激烈争论。目前联邦并没有所有校车都统一安装安全带的立法,只规定部分类型的校车需要安装安全带,而其他类型的校车由各州自行决定。目前,只有6个州(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路易斯安那州、新泽西州、纽约州与德克萨斯州)通过立法规定新校车需要统一安装安全带,对于现有校车,只有新泽西州要求全部安装安全带。

  3 校车的营运管理

  校车的营运管理也是保证校车安全的重要方面。在《公路安全方案第17号方针》中,联邦政府要求各州政府分别制定一套完整的学生运输安全方案,这种安全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校车的营运管理方案。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已经制定了这种安全方案。除此以外,各州都在本州的相关立法中对校车的营运问题进行了规定。联邦与各州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涉及校车的配备、校车营运人的准入、校车驾驶员的选用、校车运行线路的选择、校车的检查与维护等方面。

  关于校车的配备,可以购置新校车,也可以把其他车辆改装成校车,还可以租赁其他校车,无论是购置、改装或租赁,都应到当地的教育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规定的登记、审批手续。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联邦政府强烈建议在各州制定本州学生运输安全方案时选择校车运送学生,但一些州允许使用其他车辆运送学生,例如,南卡罗来纳州只是建议使用校车运送学生上下学,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并不要求使用校车。

  关于校车营运人的准入,各学区或私立学校可以自己配备校车,自己营运,也可以承包给他人营运。无论自营还是他营,都必须到当地的教育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规定的审批手续;各学区或私立学校也可以把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运输业务完全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由这些单位或个人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校车或其他车辆,并且双方都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审批手续。

  关于校车驾驶员的选用,校车营运人负责选用具有资格的驾驶员;校车驾驶员需要达到一定年龄,具有良好的人格和身体素质,达到一定驾龄,具有优秀的驾驶技术,不能有交通违法记录,不能有犯罪前科等;校车驾驶员上岗需持有当地颁发的一般机动车驾驶证或商用机动车驾驶证(其中一些还需要附带校车驾驶许可证书)、急救资格证书等,通过联邦交通部的体质检查和药物检测,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校车驾驶员培训并通过考试。校车的类型与用途不同,对驾驶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校车运行线路的选择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校车营运人负责,由后者选择时,需要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在选择校车运行线路时,需考虑当地的交通状况、道路的安全状况、学生的居住情况、校车的有效利用、学生上下车的便利性与安全性等多种因素;校车站点不能设置在州际公路、收费公路、专用线路上,且需要远离交通干线,必要时要为这些站点设置警示标志。

  关于校车的检查与维护,需要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测等。在运送学生上下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前,校车驾驶员需要进行检查车辆和安全装置的状况,包括刹车性能、车轮、车胎、雨刷、鸣号、排气系统、警示灯、后视镜、停车信号臂、紧急出口等,出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校车具有良好的运行状态。校车还需要根据联邦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校车的营运人需具有全套的校车检查、检测与维护记录。

  4 校车的通行规则

  校车的通行规则主要由各州政府设定。各州设定的规则主要包括2个方面: (1)有关校车本身的特殊通行规则,包括限速规定、警示信号灯、停车信号臂等安全装置的使用规定等; (2)有关其他机动车为校车让停的规则。这些通行规则为校车的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除了需要遵守各州政府为一般机动车辆设定的各种通行规则外,校车还需要遵守一些特殊规则。首先是限速规则,根据道路类型与运送学生的目的不同,具体的限速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州规定,校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48 km /h;有些州规定,在联邦道路系统外的公路上,不得超过64 km /h;有些州规定,在联邦道路系统中运送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超过88 km /h。其次是安全装置的使用规则,大部分州都规定,校车只有在停车上下学生时,才可以启用警示信号灯与停车信号臂等,但专用停车点、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等除外。有些州还规定,校车在运送学生时需要始终开启前灯。

  为保证学生在上下校车时的安全,各州政府还通过立法强制其他机动车为校车让停,为校车通行提供了极大的优先权、各州有关校车让停的规则基本都是仿照国家统一交通法规委员会编制的《车辆统一法典》中的相关规则设定的。大部分州都规定,在校车启用红色信号灯、打开停车信号臂时,其他机动车辆必须停车等候,并且与其保持一定距离;在校车启动黄色信号灯时,其他机动车辆在与它会车或超越时,需要限速。违反这些让停规定,需承担刑罚处罚。

  5 结束语

  美国有关校车安全的立法非常完善,除了上述4个方面外,还涉及校车的设计和制造管理、定期检测标准与程序、交易管理、保险、安全教育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方面对于保证校车的安全也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本文篇幅所限,对其不再探讨。我国的校车安全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急需学习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有关校车立法的成功经验,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的校车安全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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