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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为校车安全管理套上“紧箍咒

2016.09.03 -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作者:李秀芝

  “对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公安监控平台……”8月24日,记者从有关会议上获悉,宁夏将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中通十米“长鼻子”专用校车.jpg

  近年来,宁夏校车数量不断增加,现有各种幼儿校车443辆,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224所,服务在校学生(幼儿)32332人。部分市县采取由政府财政购买校车服务,让学生免费乘坐校车,受到广泛好评。但是,宁夏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区校车服务财政投入不足,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不够完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以及学生家长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等等。

  据了解,《办法》共二十五条,明确了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确立了财政投入制度,明确了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以及学生家长的权利义务,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管理的措施,强化了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应当按照所载明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驾驶人等事项运行;校车与标牌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校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任人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保额不低于四十万元。校车保险机构对符合费率浮动优惠条件的校车,应当给予优惠,并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校车理赔效率。

  《办法》明确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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