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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校车应配备随车照管员

2013.09.30 -

来源:法制时报

作者:高丹丽

  为了加强我省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9月29日,省教育厅发布《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强调,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在对校车司机作出要求的同时,《办法》还强调,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办法》对校车的行驶速度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办法》提到,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在校车乘车安全方面,《办法》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办法》明确强调,配备有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必须共同签订校车行驶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所应负的职责。学校校车应当配备随车照管员。低年级学生乘坐的校车,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全程随车照看乘车学生。

  此外,《办法》要求,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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