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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四项刚性措施强化校车管理

2013.04.25 -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陈志刚

  近日,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针对校车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特别是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甘肃省校车注册登记、标牌核发和校车安全管理制定了4项工作措施,强化校车安全管理。这是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第3次出台措施强化校车管理工作。

  措施强调,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校车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校车标识》及相关规定,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应符合《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标准要求。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查验,不得办理专用校车注册登记。对2012年5月1日前注册的专用校车未安装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等安全设备的,要立即通知车辆所有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整改。

  核查更正已注册校车的关键信息,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要求各支队车管所按照厅交管局下发的 《全省注册校车统计表》所列的本辖区校车信息,立即开展对本辖区使用性质为校车的在用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类型、核载人数等关键信息的核对工作。对使用性质、车辆类型核定错误的要立即进行更正;对注册为校车的7座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要立即通知车辆所有人拆除外观标识、更正使用性质,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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