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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处罚“黑校车”罚款可达10万

2013.06.20 -

来源: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岳宇艳

  交警部门下发通知明确了处罚“黑校车”违法行为中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不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500元罚款;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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