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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不送学生应摘牌 三类人禁驾校车

2013.01.23 -

来源: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 吴艳萍

  2011年11月16日发生的正宁校车事故造成60余人死伤,给社会敲响了警钟。为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省政府日前制定下发了《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有犯罪、酗酒、精神病史者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不接送学生时,应摘牌运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是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后办理注册登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通行线路时,要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校车许可申请的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政府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不接送学生时,应当摘牌运行,颁发校车标牌前,应当查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

  有犯罪酗酒精神病史者,不得驾驶校车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证明。有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材料证明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具;有无酗酒行为记录材料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出具;身体健康状况,包括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的体检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

  驾驶员酒驾,随车管理员可制止开行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随车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照管人员负责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章行为,并履行下列职责: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

  校车超载学生,学校负责人有权停止发车

  校车运载学生前应查验校车,学校负责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指令停止发车:无随车照管人员的;超过核载人数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驾驶人饮酒、醉酒或者身体严重不适的;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极端冰雪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的;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学校利用校车运载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应当于3日前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交通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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