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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整治中常见10种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2018.07.25 -

来源:来源:人民日报数字渭南

作者:张英 冯临潼

  1、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

  使用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校车驾驶人运载学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8、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9、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10、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的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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