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校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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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正反两面),临时居住人员还需提供大庆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需注明无吸毒史)。
4.县、区级或部队团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并注明:本人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5.校车人员信息核查表。
6.校车驾驶员资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
7.申请人本人近期(6个月)内白底一寸彩色照片4张。
8.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
1.申请人到市驾管所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内分别由县级以上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秩序管理、事故处理部门签署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等上述材料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交申请,并填写《校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4.车辆管理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必须由驾驶人本人办理;
2.必须是本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外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必须先转入本地;
3.公安机关核查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
4.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受理;
5.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属地车管部门接受审验;
6.校车驾驶人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7.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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